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性侵未成年人的罪犯信息将公开!想全国推广,还有个难题…… | 法宝关注

【作者】蔡培刚,徐明成,朱静,朱鼎兆,于立生,朱远祥,史洪举等

【来源】无线淮安,人民网,扬子晚报,新京报评论,澎湃新闻,西安晚报,正义网等

【声明】本文仅限学习交流使用,如遇侵权,我们会及时删除。

一则公开“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”信息的消息引起广泛关注。有人表示支持,可以更好地预防犯罪,也有人认为公布隐私不利于这些犯罪人员改邪归正走向社会……但是同时,该案还面临一个重要问题。


性侵未成年人,这些罪犯的个人信息将公开!


据淮安广播电视台12月2日报道,12月1日下午,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四名涉嫌强奸、猥亵未成年人的被告人进行集中宣判。


同时,司法机关还将对这四人信息进行公开,并禁止其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,这在江苏全省尚属首次。



被告人张某喜系淮阴区居民。曾经多次因强奸入狱,今年夏天,张某喜将邻居家的未成年女童骗至偏僻地段,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对其进行猥亵,被淮阴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。



被告人陈某州等人也因强奸、猥亵未成年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。



在刑事判决生效一个月后,这四名严重刑事犯罪人员的个人信息将通过司法机关的门户网站、微信公众号、微博等渠道向社会进行公开。



淮阴区人民法院少年庭庭长郭云红表示,公开内容包括犯罪人员的姓名、身份证号、照片、年龄、性别、案由等事项。据介绍,除未满18周岁及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性侵未成年人严重刑事犯罪人员,均应公开其个人信息。



在被公开信息人员刑满释放或缓刑、假释考验期间,司法机关还将禁止这些人员从事与未成年密切接触的工作,如学校、幼儿园、培训机构、妇科及儿童医院、儿童乐园等机构。对性侵未成年人罪犯的从业禁止,将由检察机关在起诉时提出禁止令量刑建议,法院判决时决定采纳。



文件指出,淮阴区范围内所有招聘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工作人员的机构,在录用人员的过程中,均要求其主动接受行政监督。


文件还指出,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政协、民主党派、人民群众、新闻媒体、行风监督员等均可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,保证从业禁止工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。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信息公开及从业禁止制度,也将更好地促进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视,让孩子们在良好的环境中健康成长。


网友争议公开信息,有人点赞也有人担心


看到消息后不少网友留言表示支持,还有人建议这种做法应该向全国推广:


清晨:支持。超级支持。猥亵儿童需要被严惩!!


PURE:确实,对于这样的人,该让他意识到严重性。


星空绘彩:早应如此!这样可以避免很多相同的悲剧发生。


ada:这个举措非常好👍保护未成年人刻不容缓!


Litimin:希望全国都要这样公布,让群众都能看见!


也有人持反对态度,有人就担心这样公开后会不会造成这些人难以改邪归正,破罐子破摔继续作案呢?这样反而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:


CCC:都公开了,公司肯定不收类似的人了,会不会破罐子乱摔,继续作案?


白日梦想:公开这些人的信息是一种做法,就有点担心公开了罪犯的信息,会不会影响到孩子的正常生活。


陈哲:估计他们哪都就不了业


有网友从案情和法律的角度分析,对于惯犯一审三年有期徒刑的判决太轻了,犯罪成本太低,呼吁修改法律,予以重罚:


宁小林:只判了三年,这样的判罚太轻,不足以保护未成年人,呼吁修改法律!


Hx~M:犯罪成本太低了,才三年,相比于此孩子是受一生心理阴影的影响!不以重罚不足以服天下!


Lee:多次强奸入狱,应该至少属于再犯或惯犯了吧。此次猥亵未成年人又属从重情节,个人认为判决略轻。


执子之手:韩国对待强奸犯有化学阉割和电子脚镣,这是这些东西我们真的可以借鉴一下。


还有人提出疑问,法院公布犯罪人员个人信息是否也违法?


王恒志:比较关心这样是否违法?如果有违法嫌疑,那得赶紧让人大出提案改一下法律


根据最高法《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》,“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,应当删除自然人的家庭住址、通讯方式、身份证号码、银行账号、健康状况、车牌号码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个人信息”。


公布犯罪人员隐私遭合法性质疑,学者呼吁中国“梅根法案”


去年,被称作慈溪版“梅根法案”的《办法》引发舆论热议。


去年6月,浙江省慈溪市检察院牵头法院、公安、司法出台《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实施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。《办法》规定,对符合条件的实施严重性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犯罪人员,在其刑满释放后或者假释、缓刑期间,通过发文各单位的门户网站、微信公众号、微博等渠道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公开,方便公众随时查询。


今年4月,浙江检察网发布消息称,要加快推进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的信息公开制度。



对于设置性侵犯罪者“职业禁入”,也有先例。今年8月,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启动了“限制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工作”,意在对涉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,限制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关系的工作。


有作者在《新京报》曾发表评论指出,目前在缺乏成文法授权的情况下,类似上海这样的试点会遭遇合法性质疑。公开性侵未成年人严重刑事犯罪人员信息,禁止其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行业,初衷可以理解,但却不能以红头文件越俎代庖。


此前,面对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,不少人呼吁我国借鉴美国的《梅根法案》。该法案即有规定:通过公众网站、报纸、宣传手册或其他的形式,把性犯罪者的姓名、照片和犯罪事实等告知社区的居民。



而在韩国,2008年开始实行的“电子监督制度”,为性侵未成年人的刑满释放人员佩戴“脚环”,甚至禁止刑满释放奸强犯进入儿童保护区域。


《西安晚报》评论认为,这种曝光严重侵犯未成年人罪犯的做法值得肯定,且有必要形成更高层级,更加规范、科学的机制在全国范围内实行,保护未成年人远离潜在危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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